王先生新买的天籁刚过2个月,停在车库无故自燃,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及消防队均作出明确指证,证实自燃原因为车身本身质量问题,本是一个证据确凿的投诉案例,东风日产却拒不承认自身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消费者提起诉讼,期望通过漫长的诉讼过程来拖垮消费者。不过王先生近日还是从法院的判决中讨回了自己的公道,丰台法院判决生产商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25.8万余元。
2006年8月8日,王先生在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公司生产的尼桑天籁牌轿车。同年10月13日,他将该车停在小区居民楼下后,在次日凌晨2点多,车辆突然发生火灾。大火被扑灭后,王先生的新车也已被完全烧毁。
2006年10月27日,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经过鉴定认为:熔痕均为电热作用形成。2007年10月30日,消防队又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为火灾原因是汽车发动机机舱电气故障所致。王先生随后提起诉讼,要求中汽雷日和东风日产连带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1万余元。
法庭上,东风日产公司辩称,王先生提供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因为在检查时,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确认。中汽雷日公司也认为,王先生出具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他们认为车辆着火的原因和车辆质量没有关联性。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车辆被烧,消防部门确认起火原因是汽车发动机机舱电气故障所致。东风日产虽对此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因此,对于王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合理损失,东风日产作为产品生产者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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